我國鋼化玻璃標準首次發布于1982年,原名為JC293-82《平型鋼化玻璃》,1986年重新制定該標準,刪除其中關于汽車、船舶用鋼化玻璃的規定,定名為GB/t9963-1998《鋼化玻璃》,并于1998年發布后實施。
我國現行的鋼化玻璃標準是GB15763.2-2005《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:鋼化玻璃》。該標準代替了GB/T996-1998《鋼化玻璃》和GB17841-1999《幕墻用鋼化玻璃和半鋼化玻璃》中對幕墻用鋼化玻璃的有關規定。新標準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取消了原標準中的II類鋼化玻璃并重新分類,將散彈帶的最大沖擊高度2300mm改成1200mm,經過這樣的修改,這項實驗就不僅僅是觀察其碎片狀態,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試驗。另外,鑒于我國鋼化水平的提高,將原4mm厚玻璃落球沖擊破碎后稱量最大碎片質量的方法改為用制品作試樣,小錘沖擊后檢驗碎片的方法,且去掉原標準中對抗彎強度和熱穩定性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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